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21-11-8 10:14:21

被多论坛转载

来来来 发表于 2021-11-8 10:31:50

202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补不超过88名,这才一半的

楼主加油

山竹 发表于 2021-11-8 10:36:10

大连理工全燮呢?

银华涟漪 发表于 2021-11-8 11:34:47

清华李克强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8 11:48:51

清华李上了,北航的工程部上了一个王!

maxsense 发表于 2021-11-8 11:59:37

哈威教父 发表于 2021-11-7 11:30
机械学部:刘宏、付梦印、王树新、朱坤、李春明、王国庆、郑津洋、谭家华、王向明 、王云鹏 ...

确认不?大佬?

huiyan9519 发表于 2021-11-8 12:27:07

天大王树新有确切消息不?

dlzc 发表于 2021-11-8 17:41:26

科学院华林上没?

mikelhs 发表于 2021-11-8 18:34:23

武大姜卫平和王行环上了没有?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8 18:45:03

richardwking 发表于 2021-11-7 14:16
现在是真真假假,确切否,大佬?

确认什么?都是小道消息!

以前也许 发表于 2021-11-8 18:49:30

可怜巴巴的,都放弃猜测吧,老老实实等公布

ROSEMARRY 发表于 2021-11-8 19:11:18

医学部就4个嘛?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8 19:48:24

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21-11-5 23:10
技术学部:孙军、贾金峰、张合、姜培学、张卫红、宋永华、周又和、李杰、徐世烺

这里面谁没有上,请指出 ...

他敢说,就肯定知道啊!只是现在不同以往!传5oO次就刑拘!

哈威教父 发表于 2021-11-8 19:58:21

本帖最后由 哈威教父 于 2021-11-8 20:00 编辑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8 19:48
他敢说,就肯定知道啊!只是现在不同以往!传5oO次就刑拘!
最高法:发帖造谣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不明知而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哈威教父 发表于 2021-11-8 20:06:12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8 19:48
他敢说,就肯定知道啊!只是现在不同以往!传5oO次就刑拘!

并不是所有谣言被转发500次都构成犯罪,这里的谣言要属于诽谤信息,侵害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名誉权。
发布(转发)诽谤信息者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因此不明知而发布或转发诽谤信息的不构成诽谤罪。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8 20:20:38

哈威教父 发表于 2021-11-8 20:06
并不是所有谣言被转发500次都构成犯罪,这里的谣言要属于诽谤信息,侵害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名誉权。
发布 ...

泄露国家机密罪!

哈威教父 发表于 2021-11-8 20:24:53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8 20:20
泄露国家机密罪!

首先这个东西要认定为机密,要定密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的秘密程度分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作为本罪的对象的秘密,则只要是国家的秘密级的秘密即可。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8 20:34:49

本帖最后由 0012ysz 于 2021-11-9 22:47 编辑

我是开玩笑的啦!这个?基本上是言论自由的范畴内,只要不是故意的毁谤候选人,没有问题的,你太紧张了!不过,因为上几届从网络上泄密,导致公布时的尴尬,所以这次是特别交待了工作人员的,小道消息自然少了!

哈布斯堡 发表于 2021-11-8 20:56:53

能矿学部的名单有问题

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21-11-8 21:05:11

哈布斯堡 发表于 2021-11-8 20:56
能矿学部的名单有问题

大佬指点一下,谁没有上?谁上了:handshake

哈布斯堡 发表于 2021-11-8 21:11:33

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21-11-8 21:05
大佬指点一下,谁没有上?谁上了

我的消息也不是100%准确,但楼主的名单和我知道的那些不符。
不过我问到信息学部有几个没上的,说了也没意思,毕竟人家没上。

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21-11-8 21:32:29

哈布斯堡 发表于 2021-11-8 20:56
能矿学部的名单有问题

你掌握的信息应该是王成山没有入选吧

光阴似箭 发表于 2021-11-8 21:33:18

哈布斯堡 发表于 2021-11-8 20:56
能矿学部的名单有问题

虫大胡千庭上了吗?

huiyan9519 发表于 2021-11-8 22:23:27

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21-11-8 21:32
你掌握的信息应该是王成山没有入选吧

听说天大工程院今年至少中了一个

richardwking 发表于 2021-11-8 23:50:09

huiyan9519 发表于 2021-11-8 22:23
听说天大工程院今年至少中了一个

是的

tanxishichao 发表于 2021-11-9 02:29:23

围观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9 07:50:53

本帖最后由 0012ysz 于 2021-11-9 08:09 编辑

北航只上了一个王,人家双一流的学生自己说的,否则院士姓王的的太多了吧?医学部三军医大上了-个。

11223344 发表于 2021-11-9 22:21:56

环境与轻纺就这四个人嘛,还有名单是没确定吗

0012ysz 发表于 2021-11-9 22:48:47

11223344 发表于 2021-11-9 22:21
环境与轻纺就这四个人嘛,还有名单是没确定吗

要上88人!!

mm329015525 发表于 2021-11-9 23:00:19

啥时候有消息 封锁了吗
页: 1 [2] 3 4 5 6 7
查看完整版本: 202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名单(高校联盟小道消息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