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婚介认识,中途交往,5月订婚付10万彩礼,当晚强迫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3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郑女士的27岁儿子和24岁女子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她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订婚当日,两位准新人的签字摁手印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2023年5月2日中午,被害人(女方)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3年5月4日,郑女士称,女方报案当天,他们曾在县公安局,当着办案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同意在房本上加名字。
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席某某的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采集完以后,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鉴定,并没有检出被告人的精斑成分,只是在床单上发现了精斑。对此,郑女士认为,这也有可能是陈旧性的精斑。“5月2号发生关系,5月5号警察拿走的床单,5月5号我儿子被拘留。”
这个应当是强奸 同意了就不算。中国的问题是当时同意了,过几天又说不同意,法官可能判强奸 这个算强奸 还是非婚内强奸 隔膜强奸吗 婚内,如果女性不同意,也算强奸的,不管有没有结婚 结婚不是前提条件,前提条件是女性是否自愿。哈哈 你没抓到要点。没有任何证据是强碱,全是女的一张嘴。医学检验没有任何痕迹。 么想到这个论坛里也这么多法盲;P “”法盲“”太多,我觉得要从中小学开始一直到大学开一门“法律课”,否则很容易被法律条款吊打 处女膜验证,没有精斑,哪来的强奸 关键信息一点没提,女方处女膜完整,就这一点就不可能认定强奸,强奸的前提就是插入性行为 你法我笑。 别人女生体质特殊,强奸了没有破膜,怎么,你不服气? 个人观点,如果进了异性的私人房间,在没被强迫的前提下与之同睡一张床,可以默认为自愿。 网大这都成啥子了 法律不认可订婚和事实婚姻 城南五里 发表于 2025-4-16 16:13
关键信息一点没提,女方处女膜完整,就这一点就不可能认定强奸,强奸的前提就是插入性行为 ...
为什么没有判QJ未遂? 婚内都可以算强奸,主要看被强迫方的意愿,违背意愿的都可以算。可以去搜一下。 但这个判决明显是有问题的。第一,公检法自身的程序问题,证据日期与一审判决日期明显漏洞。另外本案应该是强奸未遂而不应是强奸,再次在二审情况下还训诫男方母亲,只能说山西的公检法系统小仙女们太不在乎民意了 MichaelSJTU 发表于 2025-4-16 16:58
婚内都可以算强奸,主要看被强迫方的意愿,违背意愿的都可以算。可以去搜一下。 ...
这个违背意愿就很难界定。就这个案子而言,说是强迫证据并没有那么充分,既然主动和异性同睡一屋了,其实是承认了性接触的可能。反过来说,一个不想和异性有性接触的,居然愿意和异性同房的就很不合常理。说实话,男方提出性接触要求,她完全有很多种法子离开房间。证据说男性用强了,但女性身上的伤痕并多,给人一种似乎反抗了但反抗的又不激烈的感觉。应该说,强迫的证据并不足够充分。 有官方回应
1. 女方明确不支持婚前性行为,案发时进行反抗,有反抗(纵火痕迹和监控);
2. 电话录音男方承认;
3. 男方口供性行为细节,床单检测到精斑和混合DNA;
4. 处女膜破裂不影响强奸罪认定;
看来强奸罪是很明显了。网大网友都是讲事实讲道理的,不要输出情绪。 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这里的34条并不重要,关键是否强迫了。第2条,男方承认用强的录音有诱导嫌疑,其实力度并不足。关键在于第1条的反抗。伤痕据说是在双臂和右手腕上有淤青,重要的是下肢并无伤痕,这其实是很迷的。要知道,上肢的伤痕可能是发生在男生制止女生烧物品是导致的,而非性行为强迫导致的。这里不是说,男生一定没强迫,只是感觉证据力度不够。而且这里女方有很大责任的,和异性独睡一床很难摆脱是自愿的嫌疑。 都用了强迫两个字了,还不算?女的可能也有问题有责任,但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除非男方能有证明女方当时愿意的有力证据 有一个问题是:到底插进去了没有? 法律是法院说了算,p民没有发言权。普通人想自保,就得明白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不要和国女同房,同床保平安。 学在东大 发表于 2025-4-16 17:29
都用了强迫两个字了,还不算?女的可能也有问题有责任,但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除非男方能有证明女 ...
男方不必证明女方是自愿,因为女方是原告,女方应该拿出男方是强迫的证据。目前看物证的力度并不够强硬,连事后的烧窗帘都拿来做证据了,严格说这在证明男方是强迫上毫无价值,完全可以定义为一方的表演。虽然法院判了,但并不能让所有人信服,女方很难摆脱为男方做局的嫌疑。 1、未婚男女在家安装监控设备的重要性;
2、男方在爱爱是采用后入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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