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商请审批〈东方医院口腔医学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浦卫计财〔2025〕31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浦东新区卫生发展专项规划和《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培花社区Z000501单元04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实施深化)〉批复》(沪府规〔2018〕212号),为优化新区口腔医疗资源配置,满足居民相关服务需求,原则同意浦东口腔医学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法人单位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财务资产与工程安全事务中心。
三、项目选址于北蔡培花社区Z000501单元04街坊04-03地块,东至咸塘浜,南至前程路,西至连波路,北至04-02地块,占地面积约12773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门诊住院综合楼,设门诊、住院、医技、科教、预防保健等功能,同步新建地下停车库和室外配套设施。新建地上建筑面积暂按25546平方米控制,新建地下建筑面积待下阶段论证后确定。
五、项目总投资在工可(初步设计深度)批复中明确,所需建设资金由新区财力安排。
六、在下阶段工作中,应根据批复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进一步论证新区口腔医疗资源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确定项目功能定位和总体规模,充分研究论证地下空间利用,完善内部布局和流线,明确医护人才储备、医院运营管理、医疗设备配置等方案。继续优化建设方案,合理控制总投资。
2. 同步落实项目土地前期相关工作。
七、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2个月。
接文后,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报我委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确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的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期申请。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 j5 I6 b1 X4 g! x.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