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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高等学校恢复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制度,高等学校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学校隶属关系做了较大调整,确定了国家、部门、地方三级办学的体制。1981年2月13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定为“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
1、教育部直属院校,是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对于学校所在地需要的毕业生,适当留成。比例一般为15%--20%。
2、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原则在本系统内分配,根据需要一部分毕业生实行国家抽成分配,比例为15%~20%。国家抽成后的毕业生,由学校主管部门本着兼顾直属单位和地方归口行业需要的原则进行分配,并对学校所在地给予一定留成,比例为15%~20%。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的院校毕业生,原则上由地方自行分配。国家根据需要对某些专业的毕业生适当抽调,比例不超过10%。对于面向全国或大区的专业,国家可适当多抽一些。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师范、医科类毕业生,由主管部门统一向企事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申请,地方应本着兼顾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方面需要的原则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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